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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网络传销查处困境看监管之道

2017-10-13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福群众的同时,也被一些不法分子看中,用来进行不法勾当,这其中就包括网络传销。据统计,目前传销案件中有60%至70%是通过网络开展的。网络传销由于低成本、虚拟性、跨地域等特性,相比传统传销对社会的危害更大。
  虽然目前我国针对网络传销进行了比较有效的查处监管,查办了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积累了经验,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对网络传销的监管中,依然面临着若干困境与挑战。笔者从事前发现、事中取证、事后处罚三个环节剖析查处网络传销的难点和对策。
  发现线索难。网络传销大案基本是监管部门接到群众举报继而成立专案组查办的。在对网络传销案源的发现上,作为监管主力的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因为网站管理不在职责范围内,无法依职权主动对可疑网站进行监管,所以只能在现实中发现传销痕迹或举报的情况下出击,获得案源信息渠道少。因此,为提升发现网络传销线索的数量和效率,一方面,要继续依靠群众举报,线上线下结合,加强对网络传销危害性的宣传,建立社区(村)检查和信息汇报制度,发挥社区(村)的协同监管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可立足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广告监管工作,结合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网络传销实现拉网式清除。
  取证难。传统传销案,执法部门获得物证相对容易,某些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卧底的形式获取证据。网络传销则不同,电子证据的获得更有难度。相当一部分网络传销不法分子精通网络技术,取证稍有迟缓,不法分子可能就删除数据痕迹。根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取证时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可使用查阅、复印、查封、扣押等手段,可是并没有指出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有下载、转存、封网、查看银行账户、查看传销人员电信信息等权限,使得获得电子证据更加困难。凡此种种,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取证时能快速反应,掌握过硬的获得电子数据的技术,对于已经删除的网络传销证据通过技术手段予以恢复。保障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需要在获取证据的过程中确保“三个合法”和“三个固证”:合法的程序、合法的手段、合法的技术,当事人签字固证、电子签章固证、取证全过程录音录像固证。
  处罚难。《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这就造成条文的适用性问题。追究网络传销组织者的刑事责任也不容易,传销要达到刑事立案的标准有二:一是涉案人员达到30人,二是组织层级达三级。涉案人员要达到30人就意味着要有30份口供,可是现实情况是参与传销人员大多不配合调查,加之网络传销参与人员地域分布广,加大了调查取证难度。
  查处网络传销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法律条文层面的修订,也有实际操作中的技术、手段问题,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没有可直接借鉴的治理经验。这就要求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摸着石头过河,多思考多实践,发动各方力量打击网络传销,共建无传销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