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曝光台>网上传销

“中国蒙商”网络传销案评析

2017-11-09中国工商报网

  案情简介
  办案机关: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16年3月11日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2015年12月16日,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公安局巡警大队认为当事人卢某与陈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可能涉嫌传销,遂将案件移交至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执法人员初步调查,发现卢某涉嫌组织、介绍他人加入“中国蒙商”传销组织。2015年5月,卢某经姜某介绍,交纳365元加入“中国蒙商”这一组织,卢某因此成为实习员工,获得发展人员资格,随后姜某将200元提成返还至卢某账户。
  2015年7月25日,卢某在兴隆县境内组织开展“中国蒙商”传销活动,先后直接介绍王某、李某两人参加。按照“中国蒙商”的要求,卢某介绍发展15人参加“中国蒙商”,即可获得“中国蒙商”正式员工资格。
  为了尽快得到“中国蒙商”正式员工资格,卢某借取其儿子、儿媳及其亲戚朋友等13人的身份证件,并以这13人的名义,自己垫付4745元交给“中国蒙商”,获得“中国蒙商”的正式员工资格。卢某的下线王某于2015年7月至9月又介绍李某、何某、陈某等15人加入“中国蒙商”传销活动,获得“中国蒙商”正式员工资格。
  截至案发,卢某及其下线人员共发展41人参加“中国蒙商”传销活动。卢某供述,如果卢某团队总人数达75人后,下线每人介绍1人给其2元提成。卢某加入“中国蒙商”期间,共计获取报酬6400元,其中包括8月份工资3200元、姜某转给卢某的200元提成、介绍15人加入的3000元提成。2015年9月,“中国蒙商”公司声称转型,提成和工资以购物金币的形式打入“中国蒙商”网站“我的账户”中,不能提现,只能在“中国蒙商”网站认购公司的产品,如野生干货、有机产品等。案发时,“中国蒙商”称公司转型购物通道关闭,工资及提成都不能支付。
  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属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又发展了李某、何某、陈某等15人。这些人通过支付365元获得了“中国蒙商”实习或正式员工资格。
  二是发展下线人员组成层级,以此组成上下线人员的关系网络,也就是传销的人员链。本案中,姜某发展了卢某,卢某发展了王某、李某等15人,卢某的下线王某又发展李某、何某等15人。卢某及其下线层级人员共发展41人参加“中国蒙商”,组成了人员阶梯网络。
  三是团队计酬。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以参加本人直接发展下线人数和间接发展下线人数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另一种是根据本人和间接发展下线的销售业绩钱购买成为会员,再许以高额返利,鼓励会员“拉人头”。一旦达到一定资金量,组织者抽款逃离,广大底层会员往往血本无归。本案中,卢某只领了一个月工资,以后的提成和工资不再以现金支付,而以购物金币的形式打入“中国蒙商”网站“我的账户”中,不能提现,只能在“中国蒙商”网站中认购公司的产品。
  另外,相比传统的传销活动,本案也更具复杂性,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在人员构成上,过去外地人多,而现在本地人多,过去中老年人居多,现在年轻人多;二是传销组织隐秘、分散,过去讲求集中授课、同吃同住,现在以电话、微信等为联络

  点评:分析网络传销新特点“对症下药”

  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由此可知,只要具备收取入门费、发展人员组成层级关系、根据发展下线的数量或销售业绩计提费用三个条件,即可认定是传销行为,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变相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本案中,当事人卢某经姜某介绍,通过支付365元加入了“中国蒙商”这一组织,获得发展人员资格。后卢某又发展王某、李某等15人,卢某的下线王某为依据和给付报酬,这就是传销发展的金钱链。本案属于第一种,卢某从发展下线中按每人200元提取报酬,而卢某的下线王某也是从其发展的下线中按每人200元提取报酬。
  从上述分析可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
  与传统的传销案件相比,本案具有更大的欺骗性:一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搞传销。卢某为了获取高额提成拼命发展下线,发展的15人中有13人竟是借亲属之名自己垫付了入门费。二是组织者忽悠民众以一定数额的金手段;三是传销方式多样化,过去只是“传人头”,而现在常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搞传销,如以投资理财产品、便宜购销(加入会员以后大比例打折)、购物返利、健康保健、网络购物(网上确实有网店)、实体店购物(线下有店铺)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四是支付方式更便捷、痕迹少,通常以支付宝、微信转账、红包、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支付;五是由于传销复合诈骗、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导致取证、认定更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