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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明钢非法吸存7亿害了1390人

2016-06-08

记者昨天从市有关部门获悉,2013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非法集资犯罪案件24件,涉案被告人60人;其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1件,涉案57人;集资诈骗案件3件,涉案3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犯21人,其中判处无期徒刑1人;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

涉案人员多、金额大

周亚光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有12人,被害人有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武明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有13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

犯罪潜伏期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如武明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武明钢从2009年就开始以高息引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时间长达6年,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

犯罪手段欺骗性强

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其伪装、欺骗性强,被害人难以识别骗局。如案犯孙莉、案犯武明钢都是合法注册的公司进行非法集资的。

增速快、金额大成主要特点

从近几年审判情况来看,当前我市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案件数量急速增长。2013年,两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1件,2014年,两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2件,2015年,两级法院受理非法集资类案件24件,案件数量呈急速增长态势。

涉 案人员多、金额大。一些案件被告人达十几人,受害人达上千人,涉案金额高达数亿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如周亚光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被告人有12人,被害人有1500余人,涉案金额1亿余元;武明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害人有1300余人,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犯罪手段欺骗性强。 有的犯罪分子通过合法注册的公司开展非法集资活动,其伪装、欺骗性强,被害人难以识别骗局。如孙莉集资诈骗案,案犯孙莉通过成立多家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 动;在武明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案犯武明钢也是以其合法注册的烟台欣峰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来进行非法集资的。犯罪组织严密。如周亚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案,案犯周亚光是直接领导者,案犯姜桦是公司日常管理者,其他案犯则为独立报单中心,负责发展、吸收公众存款。

犯 罪潜伏期长,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如武明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武明钢从2009年就开始以高息引诱,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至2014年案发,时间长 达6年。非法集资犯罪一旦案发,绝大多数涉案资金难以追回,造成涉案被害人经济损失,给社会稳定带来压力。案件处理难度大。此类案件案发较为集中,案卷繁 多、争议焦点多、核实证据工作量大,实践中影响司法准确认定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增加了案件审理的难度。

“高回报”幌子下丧失风险意识

当 前,我市非法集资类犯罪增多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一是居民投资需求增加,但投资渠道狭窄。随着经济发展,居民手中闲置资金越来越多,保值增值投资需求越来 越旺,但银行存款利率较低,股票、房产、期货等理财项目相对门槛较高、专业性强、风险较大,这种情况客观上为“高利息、低风险”作诱饵的非法集资提供了机 会。社会公众法制观念不强,对非法集资的识别能力不足。非法集资犯罪活动通常打着投资、生产经营等“合法”的幌子,许多群众经济、法律方面的相应知识缺 乏,辨别能力差,不能区分合法和非法的界限,没有从思想上真正树立“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的风险和损失将由自己承担”的认识,进而上当受 骗。

获取“暴利”和“从众”心理导致参与非法集资。许多参与集资者心存侥幸,发财心切,在犯罪分子 “高回报”的幌子面前,丧失理性投资和风险意识,甘冒风险参与到非法集资活动中。另外,参与者的从众心理,特别是亲友之间口口相传,相互盲目跟从,导致参 与投资,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防范预警和监管打击的难度较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隐蔽性,不到东窗事发,受害人报案,往往很难发现犯罪线索,相关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活动进行监测预警和有效打击的难度很大。

发生法律效力案例

孙莉集资诈骗1.6亿被判无期

2007年底,被告人孙莉编造经营黄金生意赚取高额利润的虚假信息,以高息引诱,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款,后利用骗取的钱款先后成立七彩珠宝首饰商行等多家公司,从事珠宝、首饰买卖,并继续以高息引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的钱款。

2012年7月至2013年5月,为掩盖无力偿还借款的真相,被告人孙莉频繁以购买成品金条,再以普通金料价格卖给精炼厂的方式,制造其公司经营业务量大、利润高的假相,不断骗取他人钱款,以借新还旧的方式维持资金链的运转。

2013年6月以来,被告人孙莉在明知成品金条买卖已造成巨额亏空,更加无力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继续骗取被害人钱款。至2014年5月,被告人孙莉多次向张某等18人骗取集资款共计人民币1.6亿余元,非法集资款用于归还经营亏损及个人消费。

法 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孙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其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 但鉴于其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不能偿还,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了特别巨大的损失,严重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社会影响非常恶劣,虽有自首等情节亦不足以对其从 轻处罚,遂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的赃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未归还的集资款责令予以退赔。

宣判后,孙莉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武明钢非吸7亿元损失4.5亿元

2009 年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武明钢在芝罘区以其开办的烟台欣峰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实体经营和投资银行不良资产及烟台大京钢材项目等名义,在未取得相关部门 许可的情况下,许诺以月息1-8%的高额利息作为回报,以口口相传等方式,先后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薛某、王某等139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7余亿 元,还本付息人民币2亿余元,其余款项被其用于经营及个人消费等,造成实际损失人民币4.5亿余元。

芝 罘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武明钢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考虑本案事实及 情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武明钢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案款物,按照各被害人本金损失比例 发还;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本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