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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案频发 非法集资犯罪的口子怎么堵?

2016-07-18

    受害群众多、涉及地域广、追赃任务艰巨……非法集资类犯罪不光为群众带来经济“灾难”,还为法院、公安,甚至其他政府部门留下追赃等一系列“烂摊子”。从涉嫌非法集资340亿元,受害者超13万的中晋资产案,到日前开庭的北京法院审理的迄今最大非法集资案“华融普银案”,无不印证着这一特点。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亿元大案屡见不鲜。涉事金融机构和企业,为骗取投资者信任花样百出,有的当众悬挂与领导人合影,宣称“上头有人”;有的用虚假项目作诱饵许以高额回报;有的用熟人织出“关系网”。而资金链一旦断裂,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立马“跑路”。投资者则损失惨重难以挽回,有的甚至倾家荡产。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上海法院分析认为,融资、投资渠道单一,民众盲目趋利,监管尚不完善,非法敛财行为有游刃空间,都是导致这类案件高发的原因。

      案件高发

      大案频发一季度立案2300余起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日益猖獗,严重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今年4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等15部委曾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会上透露,目前非法集资案发案数高位运行,大案增幅明显,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e租宝”、“泛亚”、“上海申彤大大”等案件危害巨大。

      据统计,2015年,各地和相关部门摸排并及时处置风险线索1.6万余条,集中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3300余起。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其中,东部地区仍是高发地区,上海这一类案件也不在少数。记者了解到,去年,上海法院审结生效的金融刑事案件中,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有45件,83人;涉及集资诈骗罪的有5件,10人。尤其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涨幅明显,增加31件,涨幅达221.4%。

      其中,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占一定比例,追赃任务艰巨。如上海高院审理的陈某、江某集资诈骗案,两名被告人通过将保险公司20年期的寿险产品拆分成1-3年的短期理财产品,在江、浙、沪等地向4433人推销,诈骗金额高达13亿元。在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陈某、江某携巨额资产潜逃境外,至案发共造成3000余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亿余元。

      害人不浅

      口耳相传受骗群众往往成了“帮凶”

      非法集资的套路从这两年案发的多起大案中可以窥见。“出事”的民间金融机构和企业,大都是空壳公司,用虚假的投资项目或者不具有实际价值的商品,通过鼓吹高回报的方式进行传销式运营,吸收社会资金,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维持运转,甚至把融到的资金用于放高利贷,资金链一旦断裂,公司法人或者负责人便立马“跑路”。

      为逃避查处与打击,迷惑投资群众,被告单位、人员在作案手法上可谓百变多样。他们披上合法的外衣或利用名人效应,编织让群众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利用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养老产业等重视,以合作开发、种植名贵药材、原始股权分让、投资理财等名义,承诺高额回报等方式骗取群众信任进行非法集资。部分公司或人员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伪造各种虚假荣誉证书与授权委托书,不定期组织集资群众考察投资项目、聚餐等手段获得受害人的信任,扩大在受骗群众中的影响,受骗群众往往成为“帮凶”,口耳相传为被告公司或人员发展客户。

      与此同时,非法集资犯罪频频触网,新形态非法集资“变种多”。传统金融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表现出了传播速度快、宣传范围广、投资门槛低、投资程序简便、投资回报高、资金使用灵活等众多优势。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非法集资风险也随之提高。较之传统的非法集资犯罪,其具有涉众更多,地域范围更广,传播速度更为迅速,影响力更大,手段更为隐蔽等特点。标榜“互联网+”与“金融创新”,已成为新时期非法集资的“新伪装”。

      后果严重

      追赃不易涉案金额大、地域广、人数多

      非法集资往往涉及人数众多,时间跨度长,金额大,部分集资者将集资款用于支付前期利息,或挥霍或转移,公安机关介入后,查封扣押资产往往与集资款数额相差很大;还有部分集资者将集资款投入实体,因经济下滑,资产缩水,资产无法变现,资产处置难度大。另外,大多数受害者只要现金不要资产,但受宏观经济影响,查封、扣押、冻结的房产、车辆、土地、股份等涉案财物,即使通过公开拍卖成交率也很低,变现困难,导致资产处置严重滞后。

      “作为最为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所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受害群众众多,追赃困难,数额有限。”法官介绍,非法集资犯罪中,大部分投资群众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低、挽损心态急切。案发后能够追缴到的赃款十分有限,与投资群众要求返还所有投资款的期望相差甚远。而一些投资群众经济状况本来就不佳,有的是倾其所有将辛苦了一辈子积攒的钱投入不法分子的骗局中。受骗后,他们往往经济和心理不堪重负,易受煽动而将矛头转向法院、政府等部门。

      在上海市二中院审理的张某某、范某某等人集资诈骗一案中,涉案金额高达2.5亿余元,投资人多达700余人,多系退休、下岗人员。案发后,公安机关仅追回赃款500万元。在法院受理该案后,投资群众数次聚集到二中院信访,要求尽快如数发还赃款,这给法院的矛盾化解和处置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度。

      原因探析

      盲目趋利民众投资知识匮乏、渠道单一

      非法集资在我国有着“深厚土壤”,一方面,不少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增多、资金链趋紧,但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门槛较高,中小微企业在现有的金融监管制度下难以取得充足的融资资本,融资需求得不到满足,因而转向民间融资,借“高利贷”,部分企业甚至想出以各种名目集资的“歪招”。大量非法集资案例显示,企业高息借贷集资后,或许解了燃眉之急,但沉重的债务负担却加剧了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另一方面,民众“有闲钱想投资”,但银行储蓄不能满足增值需求,股市又存在风险,人们期望高收益、稳定保本的投资,对投资知识缺乏了解,在贪利和从众心理驱使下,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不法分子往往编织出具有高额利润回报且投资无风险的“优质”项目诱骗投资者砸钱进入,导致投资人越来越多,越陷越深,形成滚雪球式发展态势,最终形成巨大的资金黑洞。

      与此同时,监管尚不完善也是使非法敛财行为有游刃空间的重要因素。记者了解到,在现行金融管理体制中,对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监管部门的职责明确,监管比较到位。但是对非行政许可设立的股权基金、资产管理、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等机构,虽有“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笼统要求,但有关部门的行政监管职责不明确,也缺乏具有操作性的监管制度,使得监管真空时有出现,工作难以落到实处。银监部门人力有限管不过来,工商部门管注册登记不管经营行为,公安部门没有判别非法集资的权限,而媒体则称对广告内容没义务做实质审查,从而导致对非法集资犯罪“九龙治水”而“水患难除”的局面。更值得关注的是,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为非法集资披上了“迷惑”的外衣。近期P2P网络借贷、众筹等新型网络金融骗局层出不穷,暴露出非法集资借助互联网已进行了“技术升级”,而监管部门却还未有充分准备,这也为非法集资规模的急剧膨胀留出了滋生蔓延的“盲区”。

      对症下药

      拓宽投资渠道+健全监管体系

      上海法院认为,非法集资犯罪之所以高发,与投资渠道单一,受害群众法制观念不强,自我防范意识薄弱,对非法集资犯罪辨别能力较低有很大关系。在金融改革创新的大背景下,政府一方面应为社会剩余资金拓展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多方拓宽投资渠道,吸纳民众闲散资金,提供多元化投资选择;另一方面也要加强金融安全的法制建设和对社会公众的投资风险教育,建立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防止风险事件演化为大范围群体事件。可借鉴美国乔布斯法案,对初创企业众筹、百姓参与网络借贷等民间投融资行为设定门槛。此外,对投资个体和单位而言,应谨守成本收益法则、风险规避法则和分散投资法则。对各种保证高收益、隐瞒投资去向的投资广告或理财品种,要保持高度警惕,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