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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3G门户”业务涉嫌合同欺诈

2013-06-14杨 阳中国质量新闻网

日前,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中小企业关于“手机3G门户”、“移动搜索关键词”类的密集投诉。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高级分析师张周平表示,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拥有此项业务的公司普遍采取的打着国家有关部委名号的会议式营销、夸大式宣传、误导式推销,这严重误导中小企业用户对电子商务、移动互联网与B2B搜索的信任,经济损失惨重。

在该类投诉中,事件的两大主角是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和作为其客户的中小企业商。前者将“手机行业门户”、“3G行业门户”等作为概念产品出售给后者,并坚持称,上述产品是一种珍贵的“稀缺性资源”;但后者在买到这些产品之后,认为自己完全被“忽悠”。类似的投诉案例屡见不鲜。

其中,企业主的指责之一是认为运营企业恶意误导客户,这些域名出售方往往打着国家信产部、地方中小企业协会名号,以某某财富论坛、某某研讨会的名义邀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有实力的个人免费参加,“貌似政府行为,实则是企业营销”。此外,域名出售方过分渲染这类“手机3G门户”域名的稀缺性。据了解,所谓稀缺性,仅仅相对于其自身所建的平台而言。

对此,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敏表示,从相关投诉来看,移动电子商务运营企业的“手机3G门户”业务主要涉嫌合同欺诈,情节严重的甚至会构成合同诈骗罪。

首先,相关企业打着“国家部委、地方中小企业协会”名号等进行虚假宣传,并故意隐瞒“3G域名只是在第三方平台内登记的网站关键词”等信息,误导客户与其签订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该行为在民法上来说属于无效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申请法院撤销合同,要求相关企业返还全部合同款项,并赔偿客户因此受到的损失。

其次,如果相关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客户的财物,数额较大的,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那么,从消费者权益保护角度来看,客户是否可以要求相关企业另行支付与合同款项等额的赔偿呢?在司法实践中恐怕很难得到支持。因为我国的《消法》只适用于“生活消费”领域,而“手机3G门户”业务很难说属于生活消费。

专家建议,相关中小企业主和投资者在遇到该类推销时,要特别谨慎,了解清楚事实的真相,如有疑惑可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不可盲目签订合同,特别是当涉及较大金额的时候。一旦上当受骗,要积极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