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年来,某市连发多起特大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给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大隐患,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揭露非法集资给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的危害,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该市公安机关结合侦办的几起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对此类案例进行了分析和点评。
以高息为诱饵实施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2006年至2011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姚某以厂里资金紧张急需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支付每月3分至4分高息为诱饵对外集资,先后吸收姚某某等20余人共计资金约4000万元人民币,该款项未投入公司的正常经营,被姚某实际用于归还前期的借款及支付高额利息,最终造成参与群众巨额经济损失。
分析和点评:犯罪嫌疑人往往以支付高息、红利为诱饵,使部分集资人员获得暂时实惠,进而利用其进行宣传,扩大非法集资规模。在集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采取“放长线钓大鱼”的作案手法,以此吸引更多人参与到集资活动中。
披“合法”外衣掩盖非法集资
案情简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自2010年起,蓄意虚构事实进行虚假宣传,在社会公众中制造其有雄厚经济实力、所经营的稀土产品可获取高额利润的假象,以高息或高额分红回报为诱饵,以合伙投资、帮助他人理财、资金周转等多项名目,向2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1.9亿元。陈某某将非法集资款部分用于境外赌博,部分用于偿还债务和支付高额利息,造成1亿余元集资款无法归还。
分析和点评:从侦办的多起非法集资案件看,犯罪嫌疑人均持有合法的工商登记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且开展了正常的经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多种手段对公司进行包装,以此骗取群众的信任,从而达到非法吸收大量公众存款目的。
以混淆投资理财概念骗取群众信任
案情简介:2008年至2011年6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做票据生意为名,以每月3分至6分不等的高息,向20余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累计金额1025万元。李某某将所吸收存款实际用于股票、纸黄金、纸白银、贵金属等高风险投资。
分析和点评:犯罪分子手段不断翻新,欺骗性、隐蔽性强,极容易使中老年人上当受骗。犯罪分子采取犯罪手段由种植、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发展会员、商家加盟等方式,演变为经营银行票据、投资房地产、期货交易、典当行业等名目,欺骗性更强,而且犯罪分子多采取口口相传等形式宣传集资,具有极强的隐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