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重拳打击非法集资 举报最高奖10万元
3月28日,记者从江西省政府金融办获悉,江西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江西省非法集资案件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对举报的非法集资被有关部门查处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
《办法》明确,举报奖励级别和额度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举报奖励2000元-10万元,二级举报奖励1000元-5万元,三级举报奖励100元-1000元。同时,《办法》规定,在非法集资行为的行政处罚或司法判决生效后,非法集资行为查处部门将告知举报人,由举报人向非法集资查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
担心举报后被报复。据了解,《办法》规定举报工作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严格保密,并对举报人的人身安全进行充分保护。
近年来,江西频繁发生非法集资案件,据省公安厅提供的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公安机关立案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共241起,同比上升91.3℅,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等均达到历史峰值。
“不管采取何种形式进行非法集资,都必须具备四个条件,”据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的民警介绍,嫌疑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通过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一些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十二种非法集资犯罪表现手段
2015年,根据省公安厅经侦部门的总结,他们将非法集资犯罪归纳了十二种表现形式: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共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假借P2P网络借贷名义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