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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大案要案频发

2016-05-04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近6000起,涉案金额近2500亿元,参与集资人数逾150万人,达历年最高峰值;仅2016年第一季度,立案数便超过2300起

非法集资再成重点打击领域。

4月27日,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在北京召开,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信部、公安部等在内的14个成员单位在会上分别介绍了当前非法集资形势和主要特点,并部署下一步排查和处置工作。

据悉,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在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上均创下历史最高值。

鉴于非法集资案件形势严峻,部际联席会议定于下半年组织开展全国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对非法集资领域风险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依法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

  大案要案频发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杨玉柱在座谈会上介绍,2015年各地和相关部门摸排并及时处置风险线索1.6万余条,集中查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 3300余起。其中,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分别同比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 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

在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张景利发布的数据中可以看出,2015年一年,非法集资案件年立案数量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仅今年一季度,立案数便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

据法治周末记者查阅资料了解,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主要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2003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762件,集资诈骗案件289件。

但到2014年,审结的两罪数量已分别上升至1907件和605件,2015年,两罪数量再创新高,分别达到3173件和799件,同比分别上升66.4%和32.1%。

在涉案人数方面,据最高检披露,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928件10771人,同比均上升112.4%;批捕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案件872件1210人,同比分别上升57.9%和60.8%。

  非法集资呈现三大特点

“去年非法集资与以往相比,‘泛理财化’特征明显。”在联席会议上,会议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称,非法集资假意为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从过去的农林矿开发、原始股发行等包装成现在的‘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

据法治周末记者据公开数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已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同时,非法集资犯罪形式已呈现出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的特点。

“非法集资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 专业规范,甚至不惜花费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极具欺骗性,使投资者难识真假。”上述负责人 解释道。

此外,非法集资新呈现的另一特点便是网络化趋势明显,蔓延扩散速度加快。

对此,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人称,在去年,不仅传统的集资方式借助互联网转型升级,从线下向线上转移,而且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大量涌现,借助互联网开展宣传、销售、资金支付和归集等,实现线上线下全面结合。

“这也使得非法集资传播速度更快,覆盖范围更广,产品销售更便捷,资金转移更迅速,大大突破了地域界限,加速了风险蔓延,同时也增加了打击处置难度。”负责人表示。

  下半年全国排查清理

据与会人士介绍,根据国务院决策部署,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将于今年5月组织开展全国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并于5月至7月间开展全国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对民间投资理财、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重点领域和民办教育、地方交易场所、相互保险等风险点进行全面排查。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开始部署下一步专项整治重点。

其中,央行将强化支付机构账户实名制管理,研究建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制度,严禁非银行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和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开立支付账户,防范和化解互联网支付行业非法集资风险。

证监会则将严厉打击非法发行“原始股”活动;组织对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进行专项检查,摸清平台底数,排查潜在风险;规范私募基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业态,明确其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区别;全面清理规范场外配资活动等。

而保监会将针对投融资领域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法集资向保险业渗透、传递,参与型案件多发的态势,组织12个重点地区、13家重点机构开展非法集资专项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精英”营销员群体、基层高管人员参与非法集资风险。

对此重拳,第一网贷总经理胡尔义表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经济下行压力依然较大,结构性改革不断深化可能导致风险问题进一步暴露,资金供给矛盾将长期存在,市场机制完善、整体金融服务水平提升还有一个过程,社会盲目逐利性回归、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提高还有待时日,滋生非法集资的土壤和环境短时期内不可能消除,非法集资在一定时期内不可避免,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任务仍然艰巨。

  央行需尽快出台监管条例

面对诸此难题,在会议上,央行重点针对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情况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的非法集资活动进行了阐述,并指出需要尽快出台《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及其放贷业务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民间借贷领域非法集资活动。

央行表示,民间借贷长期游离于正规金融框架之外,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监管是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主要表现在,一是大量以放贷为业的组织和个人,没有受到恰当的法律规范,缺乏与房贷业务实质相统一的市场准入和业务经营规则,导致违法违规经 营现象突出,甚至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红线。二是有关部门因缺乏明确的监管依据和监管规则,难以对放贷业务进行全面的有效监管,不利于非法集 资案件的预防和早期发现。”央行负责人介绍道。

对此,民生银行(600016,股吧)首席研究员温彬日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目前,对不同类型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国家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规范,容易出现监管风险。因此,《条例》的出台有助于监管标准统一,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而所谓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是指有经营放贷业务但不吸收公众存款的机构。

目前,商业银行、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放贷行为,已有规范并受到相应监管。

但是,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代表的多数非存款类贷款人,正面临法律规范缺位、法律地位不明等问题,亟待解决监管空白的问题。

“应严控小贷公司的无序发展,提高进入壁垒,对资质、风险承受能力等不达标的小贷公司,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对其发放营业执照。”民生证券宏观研究员李奇霖也对媒体记者表示,对市场内的小贷公司,要在资金来源与使用、风控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实施警告、暂停营业等行政手段,迫使其整改。最后,对于小贷公司及其管理层跑路等违法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

实际上,在2013年和2014年期间,《条例》已连续两年被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2015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央行去年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5)》也提到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完善金融法制体系建设,也在积极推动《条例》的制定出台。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加强对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的监督管理,查处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撤销有重大违法违规行 为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建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开展行业统计分析和评估工作;处置重大风险事件;对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监督等。